索引號 | 116108000160825732-G-2022-001859 | 發布日期 | 2022-12-05 10:04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政務信息化服務中心 |
標 題 | 關于公開征求《榆林市規劃建設管理領域信用監管辦法 (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
為提升榆林市規劃建設管理科學水平,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強化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建設、城市管理執法、人民防空工程領域信用監管,市政府相關工作部門起草了《榆林市規劃建設管理領域信用監管辦法(試行)》。為充分了解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監管質量,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各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12月20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376024814@qq.com。
2022年12月4日
榆林市規劃建設管理領域信用監管辦法
(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提升榆林市規劃建設管理科學水平,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強化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建設、城市管理執法、人民防空工程領域信用監管,加強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評價,促進市場主體誠信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陜西省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實施方案》(陜發改財金函〔2020〕920號)《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實施方案》(榆政辦函〔2020〕14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資源規劃、住建、城管、人防、招投標等行業領域(以下統稱“規劃建設管理領域”)職能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規劃建設管理領域監管對象開展信用聯動監管等相關活動。規劃建設管理領域包括:
(一)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業:規劃領域、價格評估領域、測繪領域、方案審查領域、市場主體供給領域、公共投資建設領域和自然資源執法領域;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勘察設計領域、建筑領域和房地產領域;
(三)城市管理執法行業:城市執法領域;
(四)人民防空工程行業:人防工程建設領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對象是指規劃建設管理領域相關企業及其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企業包括從事與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三)(四)款所列領域相關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上述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管、業務技術骨干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聯動監管是指以信用分級分類評價為基礎,應用告知承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大數據監管、風險監管、聯合獎懲等多種新型監管機制,貫通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跨部門、跨行業、跨業務協同聯合監管模式。
第五條 規劃建設管理領域各職能部門共同構建“一處評價、多處應用、共享互認、聯合獎懲”的企業信用聯動監管體系,按照“誰履職、誰記錄、誰評價、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制定本行業領域信用評價、信用分級分類和監管措施的具體制度,開展市場信用分級分類評價和信用聯動監管。
第六條 規劃建設管理領域信用聯動監管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客觀公正、內部運用、共享協同的原則。企業信用信息和信用分級分類評價結果作為信用聯動監管的依據,由規劃建設管理領域職能部門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行業業務系統生成和共享。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規劃建設管理領域職能部門在依法管理過程中產生和獲取的,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監管對象社會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包括基礎信息、失信信息和守信信息。
第八條 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省級清單目錄,實行統一管理、分類負責。規劃建設管理領域職能部門負責本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和審核,確保合法、及時、準確、完整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本行業公共信用信息。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公民身份號碼為索引,分別建設企業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信用檔案。
第九條 下列信息作為基礎信息:
(一)企業基礎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工商登記信息以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身份識別信息;
(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從業資格、聯系電話、通信地址等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作為基礎信息予以歸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失信信息和守信信息由各職能部門根據行業標準制定,并記入監管對象信用檔案。
第十一條 下列信息不作為公共信用信息:
(一)被撤銷或被確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中的信息;
(二)發生變更或被部分撒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中變更部分或撤銷部分的信息。
第十二條 規劃建設管理領域企業信用評價包括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企業行業信用評價。
第十三條 企業信用評價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管理部門、行業職能部門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行業業務系統實施,評價結果各職能部門共享應用。
第十四條 企業信用評價所依據的公共信用信息,應當在時效期間(包括法定披露期限、實際更新周期等)以內。時效期間規定不明確的,原則上自該信息產生之日起使用三年。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五條 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管理部門參照全國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和《陜西省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規范》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規劃建設管理領域企業行業信用評價,由各職能部門按照行業規范和本辦法,結合本行業領域實際,分別制定本行業領域企業信用評價細則,并由各職能部門自行印發,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規劃建設管理領域企業信用等級一般劃分為A(優)、B(良)、C(中)、D(差)四個等級。成立不滿1年(按照實際登記日期計算)的企業不予評價,可出具公共信用信息報告,信用評價結果標識為“未評價”。
(一)A(優)級:企業穩定性好,經營能力強,社會貢獻大,信用風險低,可合理降低檢查、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二)B(良)級:企業穩定性和經營能力處于中等水平,存在一定信用風險,可按常規比例和頻次進行檢查、抽查;
(三)C(中)級:企業存在較大信用風險和不穩定性,可適當提高檢查、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四)D(差)級:企業存在極大信用風險或為嚴重失信企業,可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和懲戒力度。
第十八條 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和行業信用評價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的主要依據。存在以下情形的,行業信用評價直接判定為D級:
(一)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為D的;
(二)企業及其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對象清單的;
(三)企業被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等行政處罰的(嚴重行政處罰對象);
(四)企業及其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等因詐騙、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商業賄賂、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或偽劣商品、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違法經營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十九條 企業具有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級不高于C(中)級: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重點關注名單的;
(二)有5條及以上不良信用記錄(包括行政處罰、虛假承諾、合同違約等)的。
第二十條 企業信用評價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在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內,企業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對象清單的,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行業信用評價的評價結果同步下調為D級,由評價實施部門書面告知企業并實時更新公示。
第二十一條 規劃建設管理領域各職能部門應加強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依據信用評價結果在資源規劃、住建、城管、人防工程建設、招投標等相關行業領域內同步實行交叉應用和聯動監管,但不作為全市聯合懲戒的直接依據。鼓勵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探索開展“首違不罰”。
第二十二條 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企業,依法實施守信激勵措施。推薦為優質融資服務對象,提供綠色通道服務,在招投標、政府采購的業績“信用標”中予以加分,實行優先辦理各類涉及行業領域相關事項等激勵措施,各行業部門可以在信用評價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企業,應在進行日常監管的同時,采取誠信約談、加強政策法規宣傳、業務輔導等服務工作,幫助其提升依法執業水平,提高信用等級。行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企業,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檢查對象,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適當增加監管頻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
(二)加強對負責人和主要業務技術骨干人員的培訓和指導;
(三)各行業領域信用評價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其他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企業,可實施以下措施:
(一)建立工作約談制度,定期對監管對象的失信行為進行約談提醒,督促其嚴格依法經營、誠信守法,并限期整改,以引導企業增強法律意識,提高守法意識;
(二)在規劃、住建、城管、人防、招投標等領域辦理交易出讓、項目建設、資質備案、資格登記等事項時依法重點審查,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日常監管頻次;
(三)在招投標和政府采購領域,對于評價為D級差的企業每一項予以不低于2分的扣分;對于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限制其參加招投標和采購活動;
(四)限制參與市級各部門組織或推薦的各類評優、評先活動;取消市縣政府給予的政策優惠和行政便利措施;
(五)各行業領域信用評價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其他措施;
(六)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企業信用分類狀況相適應的常態化監管機制和監管措施,加強企業信用評價的組織實施,加強企業信用風險評估、預警和防范。
第二十七條 探索開展數字信用監管。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設“規劃建設管理領域企業信用綜合監管系統”,支持部門自主建模、自動評分、名單生成;試點開展企業信用監管“一碼通”,支持應用“一碼通”實現現場檢查和結果自動歸集、掃碼公示和社會評價等。
第二十八條 企業對信用評價有異議的,可依法向評價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據。各職能部門應及時審核并在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反饋處理結果,依法依規評定企業信用評價等級。
第二十九條 鼓勵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按照國家、本省和市級有關規定積極進行信用修復,改善信用狀況。經修復的不良信用記錄不再作為評價依據。
第三十條 加強監督考核,信用聯動監管工作納入規劃建設管理領域職能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范疇。
第三十一條 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聯動監管過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虛構刪除、泄露相關信息,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印發后,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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